湖北省三层级法院裁判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成功案例

日期:2020-09-30    作者:陈剑峰律师   来源:常鸿律所 阅读:672 [-] 扫描到手机

 一、湖北省大冶市:

 

1、原告刘正启诉被告大冶市大箕铺镇石家堍马石头硅灰石矿劳动争议一审,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原告虽然已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月工资总额1600元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该月工资标准1600元明显与原告实际工资标准5000元不相符。被告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原告未能足额领到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应当由被告大冶马石头矿支付。

 

本案中国裁判文书网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3a50ad0bf604356b8059a707628850f

 

二、湖北省黄冈市:

 

2、陈玉平与湖北华辰麻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本案陈玉平为二级伤残,华辰公司从参保之日起至2015年6月没有按陈玉平的实际工资数额参加工伤保险,而是按较低的工资数额参保,造成陈玉平未能在社保部门获得足额赔偿,过错在华辰公司,华辰公司应按陈玉平的实际工资数额补足其应享有的相关工伤待遇。

 

本案中国裁判文书网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8438cc502c849ffb0f61df96c29dfc2

 

三、湖北省黄冈市:

 

3、刘又六、武汉瑞德骏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1民终393号民事判决: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本院认为,刘又六在事发12个月的实际工资为每月3555.42元,但瑞德骏科公司仅按每月2050元的缴费工资为刘又六缴纳保险费,瑞德骏科公司未足额为刘又六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不能补办,刘又六要求用人单位瑞德骏科公司补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中国裁判文书网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f805043d2b44529b49faae801459f82

 

四、湖北省松滋市:

 

4、松滋市楚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黄万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18)鄂1087民初122号民事判决: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关于原告是否应向被告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原告按照月工资1880元(后调整为2000元)标准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致使被告在工伤保险基金只领取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880元,不能按其月工资标准足额领取,造成被告损失,其要求原告赔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予以支持,赔偿数额为84332.64元(7200.79元×16月-30880元)。

 

本案中国裁判文书网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78957c7c74243a2b54ba98401385d92

 

五、湖北省荆州市:

 

5、松滋市楚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黄万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0民终786号民事判决: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楚鑫人力资源公司未据实申报黄万卷工资基数,未按黄万卷真实的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现黄万卷受伤前的工伤保险不能补缴,其未按真实的工资标准从社保基金领取伤残补助金,其损失应由楚鑫人力资源公司负责赔偿。

 

本案中国裁判文书网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b619ffe2b4b4c27ae29a9ac012a908a

 

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6、陈玉平、湖北华辰麻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申31号民事裁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由于华辰公司从参保之日起至本案二审立案受理前的2015年6月,没有按一审认定的陈玉平的工资数额3000元,而是按较低的工资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陈玉平未能获得足额赔偿,华辰公司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二审按一审认定的陈玉平的工资数额补足其应享有的相关工伤待遇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9125元和伤残津贴差额18635.55元,并无不当。

 

本案中国裁判文书网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f1337ea1c1b472ab098a744013b1e7d

 

备注:本文法院裁判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成功案例,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希望对各地存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或/和存在伤残津贴差额,亦或存在工亡抚恤金差额的工伤伤者及其家属起到一点帮助或启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