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仲裁阶段财产保全操作指引

日期:2023-07-21    作者:田力玮律师   来源:山西望公律所 阅读:282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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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笔者最近协助主办律师处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笔者在劳动仲裁阶段运用财产保全手段,施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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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件当事人是一家餐馆的服务人员,在上下班过程中遭遇车祸后,当事人希望公司能够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公司拒绝了当事人诉求,当事人申请了工伤认定。

通过交流,当事人与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给当事人购置相应保险,当事人希望委托我来代理他们的案件,索要工伤赔偿及未签订书面劳动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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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办案思路:如何快速得到工伤赔偿?

我们接受委托后,因为劳动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将近,我们便迅速准备齐全案件材料,向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了仲裁。但是在开庭前一天,被申请人针对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诉讼。

 

本案的重点在于能否在短时间内得到工伤赔偿。办理过工伤案件的律师朋友应该都知道,工伤案件程序繁多,如果公司一直拖延,有可能要花两年时间走程序。

对工伤案件可能涉的程序简要介绍如下:

 

1.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不认可劳动关系,那么就会涉及劳动关系的确认,需要劳动仲裁,如果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会涉及到法院一审、二审程序;

2. 劳动关系确认后,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后,如果公司不服认定结果,又会涉及到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程序;

3. 行政诉讼后,劳动者申请仲裁赔偿,又会涉及仲裁程序,以及针对仲裁裁决的一审、二审诉讼。

 

如果把上述程序都走完,两年时间已经过去了。我不能让这样的事情发生,我需要想个妥当的办法提前结束程序,免得公司一拖再拖。

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后,公司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几次上门讨要说法,但是公司都予以拒绝,在提起仲裁后,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仲裁员庭前希望通过调解解决本案,但是也被公司这边拒绝。我敏锐的意识到公司没有协商的意愿,之后的劳动仲裁和诉讼中,公司极有可能会想尽办法拖延程序,我必须想个妥当的办法提前终止程序。

按照通常的操作来讲,不论公司提起撤销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还是针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提起仲裁和一审、二审程序,都是公司的程序权利,劳动者只能从道德上进行谴责,却没有办法阻止公司行使程序权利。我需要想个办法,提前结束程序,不能让当事人陷入只能道德谴责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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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我想到了财产保全,但是我也有疑虑,因为我代理民事诉讼方面的案子比较多,我知道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院诉讼阶段,才能申请法院保全对方财产,在劳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比较少见。尽管如此,我还是决定试一下。但我不能盲目启动程序,我要找到相关依据,在于法有据的情况下,再跟劳动仲裁委员会沟通,要求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我检索了劳动仲裁阶段申请保全的依据,还真找到一一个人社部和最高法刚在2017年联合出台的意见,意见具体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除了上述规定外,我还对地方性司法文件做了检索和梳理,发现各地在人设部和最高法2017年出台文件后,也在2018年陆续出台了地方性规定,这些规定真是太应景了,不完全列举如下:

 

检索到上述规定后,我就拟定了保全申请书,顺便附带一个公司给当事人发放工资的银行账号,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保全申请书。因了解到笔者所在地区劳动仲裁此前从未办理过劳动仲裁阶段的保全,我就携带了一份重庆地区劳动仲裁的移送函提供给笔者所在地区的仲裁委以作参考。

 

在来到劳动仲裁委与仲裁员进行沟通后,仲裁员表示虽然之前从未做过此类裁定,但是只要法有所依,为了保障劳动者利益,一定会积极配合我们办理,我们在递交保全申请书的第二天就收到区法院电话,我们最终做成了该区的第一件劳动仲裁保全案件。下附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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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进展

 

该保全虽在劳动仲裁阶段属于受理之后的保全,但是对于法院而言,由于没有案号,只能归属于诉前保全,所以我们在此阶段只能暂时保全了公司的对公账户,公司在仲裁阶段并没有对此表示出畏惧,果然在劳动仲裁开庭后双方仍然没有达成调解。

 

后续来到法院阶段,此阶段的保全已经能通过网络查控的申请覆盖公司的所有财产线索,也就是说此阶段的保全范围已经可以不仅局限于对公账户了,可以覆盖到执行网络能够查询到的所有财产线索,这将给公司带来极大的压力,最终在此阶段当事人与公司达成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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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过本次代理,我们得到的经验是,劳动争议仲裁阶段也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也是必要的,财产保全可以避免公司拖延诉讼程序。同时,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单靠常规手段解决问题,可以寻找非常规方法给对方制造压力,等对方感受到压力的时候,及时寻找协商的机会,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但是,这个案件同样也给笔者带来律师价值的思考,面对裁判者能够将其视为客户一般,积极提供法律依据,裁判依据,努力提高他们的体验感与安全感,促成了本次保全的办理。但是面对客户时,我们却因为该程序办理的复杂度,未能及时给当事人解释出该制度所能够带来的后续价值,导致了客户的不理解,增加了客户的诉累,从而失去了本案在诉讼阶段的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