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居间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9-04-28    作者:讷建宏   来源:中顾法律网 阅读:1179 [-] 扫描到手机

 由于建筑市场的无序竞争和建设工程信息的不畅,承包人第三人居间介绍承揽建设工程比较常见,尤其是在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中,居间介绍达成施工合同的情形更为普遍,只有确定了居间合同的效力,才能解决相关的建筑施工事项,那么建筑工程的居间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

1、什么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本质是为了交易的促成,在信息不对等的建筑市场中,工程居间行为兴起。居间人向施工单位或建设材料供应商提供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签约的机会、信息、咨询、介绍,以促使施工单位或建设材料供应商与招标方签订目标合同,居间人与施工企业、建设材料供应商等签订的约定施工单位或建设材料供应商向居间人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即为工程居间合同。

2、建筑工程居间合同都包含哪些内容?

建筑工程居间合同应包含《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包含的一般条款,具体体现为委托事项、双方权利义务、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居间费用承担、合同终止、争议解决、其他等内容。

3、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于市场竞争激烈的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来说,存在着招投标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区域壁垒等各种因素,致使第三方提供居间服务应运而生,但是一旦合作出现问题,就会引发纠纷,甚至诉讼,这就需要考虑双方之间订立的居间合同的效力问题。

司法实践中,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是基于《合同法》是确立居间合同的法律制度,而我国对建筑工领域的居间行为并无禁止性规定,法无禁止即允许,因此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建设工程的居间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有效;否定说是基于考虑到招投标活动如果允许居间行为,极易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秩序,违背招投标的基本原则,可能存在某些居间人为了获得居间费用,通过行贿等方式促成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故认定居间合同无效。

但是笔者认为合同效力的认定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定,主要从合同内容和居间人的行为来考量。首先是居间合同内容若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禁止性规定或符合《合同法》五十二条的规定,则居间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否则,应认定合同有效。其次是居间人的行为,如果居间人只是向委托人报告招标信息、提供招投标双方认识的机会,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否则,如果居间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当认定居间合同无效,若构成犯罪还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4、居间报酬应当如何确定?

我国法律并未没有对居间报酬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笔者认为也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5、合同没有促成,居间人可否主张支付其费用?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居间人未能促成合同的订立,是不可以要求支付居间报酬的,但是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中产生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