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挂靠人无权越位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权利

日期:2019-02-09    作者:黄长云   来源:头条号 阅读:1185 [-] 扫描到手机

 裁判要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只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并不适用于挂靠情形。也就是说,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权利,但是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却不享有该项权利。

案例索引:

《天津建邦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

争议焦点:

挂靠关系中的工程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直接向被挂靠人的相对方(即工程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权利?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建邦地基公司在再审申请中并不否认案涉分包合同当事人、工程施工、回收工程款、办理结算资料、报送施工资料等工作均是以博川岩土公司名义进行,且参与相关工作的受托人田磊、郑光军等人亦有博川岩土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只是主张其与博川岩土公司存在挂靠关系,通过借用博川岩土公司施工资质承揽案涉工程,其为实际施工人。而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二审判决根据上述建邦地基公司认可的事实,认定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为中冶集团公司和博川岩土公司,并无不当。建邦地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冶集团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即便认定建邦地基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中冶集团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至于建邦地基公司与博川岩土公司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仍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错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该解释第二条赋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建邦地基公司主张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

读后感:

合同相对性原则应谨守,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宜突破。本判例告诉我们,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中的“实际施工人”与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同,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与合同无效情形中的承包人的权利也不同,前者是合同相对性的法定突破,后者仍属合同相对性的范围。 


许有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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