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程序图表

日期:2011-08-01    作者:许有根律师   来源:dakalaw.com 阅读:1169 [-] 扫描到手机

请问咖律网专家:

  今年七月初,我因被侵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我的陈述制作了笔录,填写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最后给我一份报案回执,并告知以后会通知我是否立案侦查。但到现在为止,一直没有任何消息。请问: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怎样的,从报案到立案大概需要多长的时间?


咖律网许有根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立案的程序有明确的规定,现根据上述规定向你介绍公安机关对受害人提出控告的案件立案的大致过程:
第一、受案。公安机关对于公民的控告,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控告人阅读笔录确认记录内容无误后,在笔录处签名,同时,公安机关应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
第二、立案或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受案后,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三、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处理。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从受案到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你可以凭报案回执,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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