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技术辩护之庭前会见

日期:2020-06-04    作者:   来源:一梭烟雨江湖行 阅读:1011 [-] 扫描到手机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律师应该及时安排会见被告人。技术辩护律师应当两次会见被告人,一次是阅完卷后,另一次是开庭前。当然,如果存在“审辩交易”的妥协,则律师需要安排第三次会见。第一次会见是与被告人核实案情并完善辩护策略,第二次会见是预演开庭,第三次会见则是与被告人商量要不要妥协、应当如何妥协。前面两次“庭前会见”,直接关系到庭审效果,能否有效发挥律师的辩护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见时的沟通状况。

 
技术辩护律师从法院阅完卷后,不仅需要制作“阅卷摘要”,而且要制作“询问提纲”、“质证提纲”、“辩护提纲”即“三纲”,形成本案较为成熟的辩护策略与辩护意见。“询问提纲”即庭审中需要询问被告人及同案犯的问题,便于查明案情。“质证提纲”即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证据审查期来源合法性、取证规范性、内容完整性与案件关联性、理由充足性、逻辑吻合性。我后来还把这些质证规则简化为“三斧头半”,即“你凭什么取证”(法律依据何在)、“凭什么你来取证”(取证主体资格)、“凭什么这样取证”(取证程序是否规范)、“凭什么是这个结论”(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辩护提纲”其实是“法庭辩论”的指引,包括辩论要点、相关证据、法律依据、参考案例都要准备好,“手中有粮心里不慌”。

许多律师认为法庭上的辩论才是辩护律师“最值钱”的服务,其实技术辩护讲究“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庭审之前的案件材料准备直接决定着庭审效果。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技术辩护律师更需要组织疑难案件分析会,通过这种“诸葛亮会”判断公诉机关会如何“有罪论证”、律师应该如何“有效拦截”,甚至要考虑法官会如何取舍。一些知名律师事务所设有模拟法庭,这种模拟法庭在法院阅卷后还是很有效果,尤其是这些律师事务所有检察官、法官出身的律师参与“模拟”。不过,某些律师事务所竟然在接到案件委托时就采取“模拟法庭”来说服委托人“我们很专业”,窃以为不妥。没有充分阅卷的这种“演示”,很容易沦为“形式大于内容”的“掩饰”。不是“演示”他们能预判法官裁决,而是“掩饰”他们缺乏实事求是精神。

律师第一次庭前会见,应该带着阅卷材料过去。如果律师在审判阶段才代理案件,则庭前第一次会见其实就是整个案件的第一次会见,要求被告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盖手印等“程序工作”也需要“过一遍”。卷宗不多的,律师需要带着全部卷宗与阅卷摘要一起去会见,向被告人核实全部案件信息。卷宗比较多例如动辄上百卷的案件,两个律师都难以搬动,此时律师就需要带上关键卷宗与阅卷摘要去会见,向被告人核实关键案件信息。技术辩护律师最好两人一组,一个负责询问被告人一个负责记录,当然负责记录的文案律师或律师助手也可以补充提问。

这次会见需要落实辩护方向,究竟是无罪辩护还是轻罪辩护。如果是无罪辩护,则需要被告人坚决不认罪,或者是被告人笼统认罪但律师坚持无罪辩护。如果是轻罪辩护,则需要告知被告人本案有哪些从轻的辩护理由,可能出现的后果是什么。律师一定要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分析案件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存最好的希望,做最坏的准备”。技术辩护律师切忌误导被告人,做一些脱离实际的设想,此时一定要让被告人清楚自己的实际状况。

技术辩护三十六讲之二十,庭前会见

 

我去年办理了重庆人毛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法院阶段我第一次会见时明确告诉他,现有证据足以说明你到了案发现场,你当初在公安机关的有罪公诉也表明你有持刀砍杀受害人王某的行为。因此,本案你要清楚无罪是不可能的,你需要有心理准备。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书,要求判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认为你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按照律师的办案经验,法院判决你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可能性最大,我们需要争取判处有期徒刑,避免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毛某知道本案只要认罪就是重罪,因此他一直不愿意认罪。我说你不认罪也没关系,但你一定要同意赔偿受害人家属,毕竟王某10年前遇害时他的孩子还小,吃了不少苦。毛某同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家属,我表示会把毛某的意见转达给他的家属。我还跟毛某说,本案律师做无罪辩护只是一种策略,你要清楚自己必然有罪的判决结果。

开庭前一天,我还去看守所会见毛某,为第二天的庭审做准备。我先告诉毛某第二天庭审的流程,法官会怎么做,检察官会怎么做,律师会怎么做。然后我告诉毛某说,询问被告人阶段会问他哪几个问题,要他清楚本案“保命”的关键在于缺乏直接证据,同案犯指认他在案发现场但没有人能够明确现场看到他持刀或者手持砖头袭击受害者,更多是“听说”的传来证据。我询问被告人毛某,还有哪些辩护意见需要补充的?他表示没有要补充的。

我随后对他进行心理辅导,要求他清楚自己的处境,要求他第二天开庭要端正态度不能急躁不能冲动,你是出庭“讲道理”的,不是出庭来“吵架”的。本案的关键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律师能够质疑检察官的有罪指控特别是在庭审中暴露“直接证据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是被告人能够让法官、检察官认识到他是坦诚的而不是在“狡辩”。只要能说服主审法官本案存在证据上的疏漏尤其是直接证据不足,那么即使法院会做出有罪判决也会相对而言“从轻发落”。本案最后法院驳回律师无罪辩护,认为被告人毛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15年。我的助手小周事后还说判得太轻了,手段极其残忍的案件竟然判处有期徒刑。看来检察院出来律师助手,骨子里都多半是“重刑主义”者。

技术辩护三十六讲之二十,庭前会见

 

我曾办理了某县义乌小商品城火灾案,面对17人死亡10人失踪的严重后果,小商品城的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都被起诉到法院。鉴于本案属于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仅引起央视等媒体关注,也引起当地政府的关注,这就使得律师的辩护需要“兼顾平衡”。我在庭前会见被告人钟某时,一方面告诉他本案他们确实很冤,我也会坚持无罪辩护,认为本案是人为纵火引发是被“点燃”而不是“自燃”,因此本案定性错误,应该是放火罪,且该故意犯罪阻却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因为放火罪的行为人不满14周岁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法院必然会对本案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只是判决轻重的问题。我还对钟某说,相对于那些失去生命的无辜者,你们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也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法院对你们做出有罪判决后,也会在此后的减刑方面做出考量。

我要求钟某在庭审中做到两点,第一是“如实陈述”,让检察官、法官看到被告人的诚意,也让旁听的群众知道现场的情况不是你们能够控制的;第二是“诉说委屈”,你们只谈事实只谈自己的委屈,切不可在法庭上生气,也不能对法官或检察官态度恶劣。你们做好了这两点,剩下的都是律师的辩护工作。本案谁都清楚你们很委屈,但本案在群情激昂下即使律师做出无罪辩护甚至否定公诉人的全体指控,法院也难做出无罪判决。我发现自己成了“心理咨询师”,动辄需要安抚被告人的情绪。

多年以后我在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做评委老师时,遇到了当时的主审法官与书记员,当然他们都已经改行做律师了。该法官说,我也赞同余律师的人辩护意见,认为不能因为放火罪的行为人不满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就把火灾的责任推给小商品城的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但我只能尽我的力量做出轻罪判决而不是无罪判决。他也认为律师的无罪辩护,给法庭造成了压力,尤其是当主审法官内心同意律师辩护意见却要做出有罪判决时。我也感叹我们的法官不容易,他们在众人的眼中代表着“公平正义”,他们需要考虑法律效果,更要考虑社会效果,甚至需要考虑政治效果。

律师庭前会见不仅仅是与被告人见面,更是确定庭审辩护的“最终方案”,还需要告知本案可能出现的情况,甚至需要对被告人做心理辅导。我曾办理某法院院长的职务犯罪案件,虽然他作为主审法官参加过大量庭审,但我还是要对他做思想工作,告诉他庭审该如何注意自己的语气、语态,该如何面对公诉人与法官的发问。法官审判自己的同行,他们会充分尊重被告人的发言权,但你也需要是“辩解”而不是“狡辩”,特别是不能质问公诉人或者法官,你需要的是用你的坦诚告诉法庭你的委屈。毕竟4项指控有3项指控我们在做无罪辩护,需要把握“心理分寸”。

技术辩护最大的优势就是“实事求是”,“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从公诉人的有罪推理中找出“二次延伸”的部分予以否定。庭前会见则需要明确被告人如何与自己相配合,让他们注意如何让法庭相信自己是真诚的。被告人在庭审中最大的忌讳是“撒谎”与“狡辩”,这种“印象分”会引起法官对律师辩护工作的猜疑。好的技术辩护律师,需要是一位“心理学家”,懂得法官心理,这才能更好说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