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公安不立案,应如何维权?

日期:2020-06-03    作者:李岩律师   来源:头条|原创 阅读:796 [-] 扫描到手机

 一、先说结论

(一)看图

报案公安不立案,应如何维权?

可选的两条救济路径

(二)不予立案怎么办?

(1)要求该公安机关当场出具《报案回执》

(2)收到《报案回执》最长三十日后,要求该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3)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该公安机关机关法制部门申请复议

(4)要求该公安机关最长六十日内,出具《刑事复议决定书》

(5)收到《刑事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上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申请复核

(6)要求上级公安机关最长六十日内,出具《刑事复核决定书》

(7)向最初报案的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8)检察院最长将在四十四日内,给出最终结论。

(三)不出具文书怎么办?

(1)拨打12389或到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投诉

(2)向最初报案的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投诉

(四)向犯罪地基层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诉

报案公安不立案,应如何维权?

自诉程序

二、我的说明

(一)提醒

(1) 注意期限。要注意我们的申请期限,申请复议或复核都是在七日内,如果逾期,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你的申请。还要注意办案机关的办案期限,不予立案审查一般是三日,最多可延长到三十日,所以我们最晚在三十日后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复核,一般三十日,最多可延长到六十日,所以我们最晚在六十日后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刑事复议决定书》或《刑事复核决定书》。对于办案期限,要心中有数,好知道在什么时间点去催要文书。

(2)注意受理机关。如向县级公安机关报案,则要求县级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向县级公安机关法制科申请复议;向市级公安机关法制处申请复核;向县级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申请立案监督。

(3)注意顺序。要按上面的顺序一步一步往下走,公安机关内部的复议复核,并不是说一定要放到检察院立案监督之前,也可以不经过公安机关,直接走检察院立案监督。但是,如果先走检察院程序,那么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程序就不能走了,这就平白浪费两道救济程序。所以要先走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然后再走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自诉程序,应该作为最后一道救济途径。因为自诉程序在实践中很难走通,它最大的问题是需要我们自己取证,而我们取证能力很有限。所以除了四种只能自诉的(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其他案件,优先走公安立案程序。

如果公安机关不出文书或者明显超期限不作为,应优先找督察部门,其次再找检察院。督察部门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个监督部门,其在权责上和法制部门存在交叉。它也管不立案,但是从定位上讲,其侧重于审查程序违法、表面违法的事项,不侧重于实体审查。

比如说,某个案子该不该立,这是个实体判断问题。做实体判断,相对而言,督察部门是不如法制部门专业的,所以这种判断由法制部门来做比较合适。但是比如报案不出文书,超期限等等,属于公然违法,不太需要专业的实体判断,这个时候找督察部门比较合适,其效率较高。它一协调,可能这事就办了。所以要先找督察部门,然后再找检察院。检察院毕竟是跨机关协调,效率较低。

(二)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办理流程

报案公安不立案,应如何维权?

立案监督程序

(三)我国法律监督体系

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系先从内部监督开始,逐步向外扩。当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决定不立案,那么法律先允许其内部自纠,即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公安机关内部解决不了,则继续向外扩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做立案监督。

我们维权,也要按照监督顺序来,由内到外。有的人认为,内部监督是摆设,没有用,这话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正确。比如不予立案决定,公安机关内部往往沟通过,甚至请示过上级。一旦文书对外作出,很可能内部已经形成一致意见。但即便如此,对于我们维权程序来讲,必须按部就班,一步一步来,做的扎实到位,而不能在维权前就预设这个程序没有用

(四)针对公安不予立案,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当我们对行政机关的某个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提起的救济程序。比如县公安局对我们行政拘留十日,对该决定我们不服,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市公安局法制处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对公安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则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为什么呢?因为行政拘留属于一种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权范畴。而不予立案则是一种刑事司法行为,属于司法权范畴。我国对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救济途径作了区分,行政管理行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而刑事司法行为,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解决,而需要走其他程序,比如上面讲到的公安机关内部复议、复核及检察院立案监督。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之所以存在争议。原因就在于公安机关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负责治安管理的行政机关,又是负责刑事侦查的司法机关。所以采取什么救济程序,要看公安机关作出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比如行政罚款、行政拘留,属于行政行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而刑事立案、侦查、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则属于司法行为,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五)各种法律文书长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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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回执

报案公安不立案,应如何维权?

不予立案通知书

报案公安不立案,应如何维权?

刑事复议决定书

报案公安不立案,应如何维权?

刑事复核决定书

报案公安不立案,应如何维权?

检察院维持不予立案决定书

报案公安不立案,应如何维权?

立案决定书

三、法律依据

(2015)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一)规范工作流程

1. 健全接报案登记。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2. 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201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注:该期限已被修订)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注:该期限已被修订)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201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刑事复议、复核工作。

第十六条 收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行审核。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第三十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01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七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答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五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2011)《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四条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 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 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 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四) 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 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 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 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 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 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