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保密条款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日期:2011-07-31    作者:咖律网   来源:dakalaw.com 阅读:1260 [-] 扫描到手机

观点一:认为是劳动争议纠纷

  2005年1月5日,小陈大学毕业后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保密条款约定:A公司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特要求员工承诺:⑴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利用该技术工艺从事同类业务;⑵不得泄露公司的制作技术工艺。如违反上述约定,赔偿公司3万元。

  合同到期后,小陈未与A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接受高薪聘请来到B公司,并将其在A公司学到的技术工艺运用在了制作过程中。A公司以小陈违约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赔偿金3万元。违反保密条款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呢?

  [咖律网点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保密条款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条款呢?关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保密和竞业限制作为劳动合同义务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但是,在劳动关系终止以后,往往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协议并不同时终止,而是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有效。在此期间发生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呢?

  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主要涉及是否需要仲裁前置以及有关诉讼费用的问题。笔者以为,保密和竞业限制由于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密不可分,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实践中,有些劳动仲裁委员会在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以后,法院往往还是以劳动争议立案。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已经将保密和竞业限制作为劳动合同加以规范,因为履行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的争议当然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当然,劳动关系终止以后,如果当事人主动以一般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法院也会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受理的。

  [相关法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观点二:认为不是劳动争议纠纷,而是民事侵权纠纷

  2005年1月5日,陈某大学毕业后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即自2005年1月5日至2008年1月4日,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保密条款约定:A方(A公司)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特要求员工承诺:⑴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利用该技术工艺从事同类业务;⑵不得泄露公司的制作技术工艺。如违反上述约定,赔偿公司3万元。

  合同到期后,陈某未与A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后陈某接受高薪聘请来到B公司,并将其在A公司学到的技术工艺运用在了制作过程中。A公司以陈某违约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赔偿金3万元。

  我律师网评析

  A公司与陈某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理由如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117号)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⑵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⑶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⑷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由于陈某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其与A公司已无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既然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那么陈某的行为如何界定?本律师认为陈某的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⑴以盗窃、利诱、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⑵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⑶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企业而言,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陈某利用其在A公司期间掌握的属于A公司商业秘密的工艺技术,擅自到B公司进行使用,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特征。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该保密条款不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而失效,其对离职人员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陈某与A公司的争议是民事纠纷而非劳动争议,故A公司应当向法院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来解决此案。

------------------------------------------------------------

观点三:我认为是劳动争议纠纷

      我认为保密条款仍属劳动合同义务,合同履行虽结束了,但保密条款不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而失效,其对离职人员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是合同义务就应该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况且保密义务本身也可看作是劳动合同的后随附义务,违反合同的后义务,同样也属劳动合同纠纷。

       另外,如果以民事侵权纠纷起诉的话,对单位不利的因素很大,主要有:一、管辖变了,不能在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起诉,而是“原告就被告”,增大诉讼风险和成本;二、违反保密义务的侵权证据很难取得。


 许有根 律师   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131-556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