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实务:标准工时、综合工时、不定时工时的区别

日期:2023-04-24    作者:/   来源:法务王 阅读:265 [-] 扫描到手机

工时即为工作时间,为了高效安排工作任务,合理配置员工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安排,保障员工的合法休息权利的同时又能提高企业效益,故而每一个企业都需要制定自己的工时管理制度或者工时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现有三种工时制度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今天就来区分一下三种不同的工时制,于企业而言,可以选择更适合生产需要的工时制;于劳动者而言,了解自己的工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第一、 三种工时制度的概念

1、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中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见《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工资的150%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时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

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不定时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制度。

 

第二、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

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 一张表读懂三种工时制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