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观点 | 无罪的几种表现形式

日期:2022-03-12    作者:王世昌律师   来源:北京盈科律所 阅读:473 [-] 扫描到手机

  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特别是逮捕后,即使真得冤枉,洗刷清白也是非常不容易的。并且羁押时间越长,就越困难。在司法实践中,无罪不一定通过无罪判决来实现的,不同阶段的不同做法,都可能是无罪的形式。

一、侦查阶段,无罪的形式有撤销案件和取保候审(不是所有的取保候审都是无罪)。逮捕后通常是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实现的,几率比逮捕前小很多。如果嫌疑人被错误地刑事拘留,但没有逮捕的,还好一些。因为案件要经过直接侦查部门调查,以及法制部门审查把关,还有检察院审查监督这些程序,如果案件存在问题,一般有两种途径得以释放。一是办案机关发现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会主动释放的。二是案件复杂,争议大,或案件材料多,办案人员又十分忙,对于一些关键点没有注意,通常由律师向侦办机关提出意见,经侦查机关审查,的确不构成犯罪的,也会释放。

通常做法,释放是以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一年内如果追诉程序不再继续进行,侦查机关会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实质上就是无罪。实践中极少直接撤销案件,因为这样做,在考评上属于错案,可能对办案人有追责的不利后果。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嫌疑人的确无罪。一般是通过不起诉(不起诉也不一定都是无罪的)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方式实现的。按惯例,审查起诉部门,发现嫌疑人可能无罪,直接不起诉的非常少,通常做法是两次退补侦查后,穷尽程序后(慎重考虑),才作出不起诉决定,除非嫌疑人非常明显无罪(明显的一般很少到这个阶段)。

这个阶段也可以由律师提出申请,或检察官主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为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过一年不再继续追究,解除取保候审。也是无罪的一种方式。

三、在审判阶段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通常是直接作出无罪判决或公诉机关撤诉方式实现的。还有几种方式存在争议,就是有的案件虽然无罪,但仍然判决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管制、缓刑和判决有罪但马上释放(俗称实报实销),这几种情况从形式上毕竟还是有罪的,产生了一些后果(如政审),但实践中却常常被看做是无罪的变通方式。

一审法院直接判决无罪相对不多,更多的是公诉机关撤诉,然后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原因不便说明,细细体会。

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的相对多一些。但还是有很多案件,是通过发回重审,如果一审法院仍然判决有罪,被告人再上诉后才改判无罪的。

法律运用是技术性和可操作性非常强的,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地方可能和书本上不尽相同,隔行如隔山,其中的许多技巧,是非专业人士很难体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