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到期被拒付,持票人如何行使票据权利?

日期:2022-03-12    作者:秦威律师   来源:京师珠海所 阅读:471 [-] 扫描到手机

 阅读提示:

 

 

1、确定合法的票据持有人

 

 

2、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前提是什么

 

 

3、不履行在先权利会有什么后果

 

 

4、行使票据追索权是否有时间限制

 

 

5、具体应该向谁进行追索,又要在哪里提起诉讼

 

 

6、理解票据的原因关系和票据行为关系

 

 

7、理解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8、涉票刑民交叉问题

 

 

9、民间贴现的效力及后果

 

 

近期,部分知名房产开发商出现严重的资金链断裂问题,大规模债务违约引起上下游供应链各种连锁反应,这一重大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持票人手中由其(或其关联公司)签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发生兑付困难就是其中一个备受关注点。以下,我们将从律师实务的角度去探讨持票人如何行使票据权利?

 

 

一、基本概念

 

 

1、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2、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即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3、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和结清等业务必须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system,ECDS)等相关系统办理。

 

 

4、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5、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6、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持有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汇票承兑人、付款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是基本票据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它以付款请求权不获实现为其实现的前提

 

 

7、票据追索权是持票人依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遭拒绝时,可以全体票据债务人为相对方,请求全体票据债务人(包括发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

 

 

二、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条件

 

 

1、是合法票据持有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统一汇票本票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不问汇票以何种方式脱离原持票人占有,持票人只要能依前款的方法主张其权利,就合法占有汇票,但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或在取得票据时有重大过失的除外。”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现实中的票据(背书)转让较为复杂,如票据持有人通常是不可能知道其前手之间是否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若因为持票人根本不可能知道的原因导致票据行为无效,将严重损害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并直接损害票据的流通功能。在此有必要就我国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做简要说明。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通常一个完整的票据行为包含两个过程:一是合同关系(或称原因关系),二是票据的签发、背书(票据行为关系),基础合同关系被解除,或被撤销,或无效并不能导致票据行为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与票据取得的原因关系相脱离,无论其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及是否有效,都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只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真实、要素齐全、背书连续)的持票人,无论是否有真实交易,均可以向除直接前手之外的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影响着票据行为效力。《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可见我国票据立法采纳的是票据相对无因性原则,而非绝对无因性原则。--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070号

 

 

3、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付款被拒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持票人应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此期限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或通过委托收款银行、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4、持票人要提供提示承兑或付款被拒绝的证明。《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拒付证明主要包括:

 

 

(1)拒绝证明。这是由国家授权的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持票人已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被拒绝,或者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事实的一种法律文书,在我国,通常由拒绝兑付的承兑人、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银行作出;

 

 

(2)退票理由书。退票理由书是说明持票人委托银行办理票款托收,或者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拒绝付款的,可以要求付款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的开户银行、支票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或代理付款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并记明退票理由的一种法律文书;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签章;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下落不明时,持票人无须经过提示程序,通过取得包括拒绝证书、退票理由书、死亡证明书等证明行使追索权;

 

 

(5)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此时持票人也无法或者无须经过提示程序,通过取得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都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6)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对于在法定期限内收到持票人提示付款指令后未作出应答(不签收提示付款的信息、不作拒绝付款的操作、不实际付款等情形)的“视为拒付”,对于这种情形,根据央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本应由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即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供拒绝付款证明并通知持票人,但实践中上海票据交易所往往并不提供,此时就可以选择公证机构进行电子数据保全公证即出具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7)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绝证明。(2021年1月1日新增内容)

 

 

5、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应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否则即有失权的风险。(注: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三、追索对象及管辖

 

 

1、我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见,持票人对追索对象有较充分的选择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形下,比如今年8月份来涉及“恒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案件都被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要求司法集中管辖,移交至广州中院审理。又如今年一季度房企“华夏幸福”的所有票据纠纷案件也被廊坊中院集中管辖等。

 

 

四、民间贴现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非具有特许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或个人从事贴现业务,严重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其前后手之间的票据贴现行为效力能否成为出票人、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抗辩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01.【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依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非具有特许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或个人从事贴现业务而取得票据系基于无效的贴现行为,其后果是取得票据的一方应返还票据,另一方应返还贴现款,既然不是合法的持票人,也就不能享有票据追索权,出票人、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典型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695号

 

 

综上,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应重点关注权利行使的期限、方式、拒付证明的保全、诉讼主体及管辖法院的选择、举证和抗辩的选择等内容,真正做到及时行权、有序主张、择优选择,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律师在代理活动中应综合判断,权衡利弊,选择正确的请求权基础和诉讼策略,以期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9

 

 

5、《贷款通则》

 

 

6、《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

 

 

7、《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8、《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9、《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10、《上海票据交易所交易规则》

 

 

11、《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规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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