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解析 |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理探讨

日期:2022-03-12    作者:乐天派暖阳4f   来源:头条原创 阅读:555 [-] 扫描到手机

             一、问题的由来

本案一审胜诉后,被告乙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乙申请再审驳回。此后原告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调查以“穷尽执行措施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二、律师选择

1、一般情况,普通律师案件做到此时基本山穷水尽而放弃了,剩下的只是等待。

2、本律师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权益,经查证得知该企业注册时间为2014年,系《公司法》将实缴资本制变更为认缴制之后,注册资本金为2400万,律师初步判乙的股东们应该没有实际出资。查询该公司内档确认股东的出资期限为2030年,实际出资为0元。故此律师启动了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程序。

三、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出台)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四、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探讨

1、上述法律规定1有总纲性质,这里规定的是“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那么章程规定到2030年出资,没到期而不出资好像就是合法的。

2、上述2、3规定有突破,不考虑期限约束,只要未履行出资义务就应该承担责任。但这个规定的阶位较低,只是司法解释。

3、上述规定4完整地弥补了前两种规定之间的冲突,采取了合法加例外的规范模式,即维护了《公司法》的权威,又引进《破产法》的规定,为类似矛盾作出了例外性规定,从而为公司不能履行债务追加股东提供了完美的依据。

五、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审理过程及结果

在庭审,乙出示了很多股东代乙履行公司债务的凭证,认为自己有能力履行义务,故不同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本律师质证认为这些证据恰好证明乙履行不能,更应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庭后乙有向法庭出示了自己有商标、存酒及字画摆件的所谓的证据(这些证据都为经过质证),进一步证实自己有履行能力。

执行审理裁决:

1、理由:认为上述规定2确定追加股东应满足两个条件:a股东未缴纳出资、b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现在乙提供其资产价值还没确定,尚不能认定乙不能清偿债务。

2、裁决:驳回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六、案后思考

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有搪塞之嫌。因为根据规定,被执行人应该在执行过程中申报资产。如果乙在本案中提供证据的资产曾经申报过,那么执行裁定认为没有资产可供执行,那就是说这次财产没有价值或者不需要执行;如果乙没有申报过资产,那么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应对其予以惩罚,并否定其证据效力,而不是支持其证据。法院的裁定不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是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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