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日期:2020-02-03    作者:/   来源:济南中院 阅读:1024 [-] 扫描到手机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内涵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本质是一项保障工程质量、强化施工方责任意识的制度。

质量保证金的演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质保金的演变

住建部、财政部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质量保修金统一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并且在同一条款中规定了缺陷责任期。

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于质量保修责任与质量保修金的条款,没有关于缺陷责任期的条款。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借鉴FIDIC成功经验,将缺陷责任期纳入范本合同中,严格区分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已为相关规范性文件正式确立,而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表述不严谨,其内涵和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已由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所吸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将缺陷责任期直接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相对应,并且对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金统一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以工程质量保修金名义收取或预留的资金,一般应认定为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

工程保修阶段包括缺陷责任期和工程保修期,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是质量缺陷修复义务,工程保修期内承担的是质量保修义务,均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期限一般要长于缺陷责任期。

合同效力与质量保证金条款的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质量保证金条款不再适用

案件名称:上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国泰纸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最高法民终252号

裁判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不应再适用原合同质量保证金条款,除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后预留质量保证金特别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质量保证金条款有效

案件名称:再审申请人于刚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孝昌县比得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2)民申字第1332-1号

裁判摘要:(五)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问题。一、二审判决认为,于刚与南通三建公司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虽然为无效的工程施工分包协议,但是协议中关于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施工人于刚对涉案工程仍应承担维修义务。因二审期间于刚施工工程的质量保证期尚未届满,故对于刚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质量保证金条款无效

案件名称: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德化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最高法民终766号

裁判摘要:(五)关于保证金利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判令金龙公司将1000万元保证金及占用该款项期间的法定孳息,即自2013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中扶公司,并无不当。

缺陷责任期最长为两年,超过部分不认定为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于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观点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即为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参照该规定,缺陷责任期不能超过两年的期限。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没有约定包括如下情形:……(2)当事人对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虽有约定,但是约定全部或者部分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当事人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3年后返还,则当事人该约定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的规定,超过2年的期限不能认定为缺陷责任期;或者当事人约定主体工程质量保证金竣工3年后返还,其他部分工程质量保证金竣工1年后返还,则因关于主体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约定超过2年,超过2年的期限不能认定为缺陷责任期。

小结

从法律位阶来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对于超过2年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能认定为缺陷责任期,这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论观点,不能作为裁判依据适用。针对该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公布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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