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审查乱象及思考

日期:2019-11-27    作者:金融人手记   来源:头条号 | 原创 阅读:1062 [-] 扫描到手机

 法务工作是银行一项重要日常性工作。法务重要,特别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离开法律知识寸步难行,但法务毕竟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要有个基本的、明确的边界。从目前分管工作的实际看,存在一些乱象,急需加以厘清、规范。现简要梳理如下:

1.超范围法审。

1.1超出制度规定的范围提交法审,退回后仍重复提交法审(如介绍信、代偿证明、利用变更协议、情况说明等事实确认类文件)。

思考:没有规则意识。你有规定,我偏偏不执行,你能奈我何?这是个对法务工作是否尊重的问题。此外,有规则,这个规则是否达成共识了、是否被认可了,也是个需检视点。

1.2格式化文本不需法审,直接使用即可,但也提交法审。

思考:有规定,不执行。这是一种情况。可能还会有一种情况,就是有规定、但是我不知道。可见制度宣讲、培训、学习很重要。普法教育,也应当是一项日常性工作。

2.逆程序法审。

2.1先签后审,使审合同失去审的意义。

思考:已经签完了,还审什么?预先把关,变为擦屁股。这个情形偶尔出现可以理解,但若总是发生,那就至少说明了:无视流程,规则意识差;长官意志盛行,制度本身无用,即使有,也得不到切实遵行;有猫腻,不够干净,不得不如此倒逼,否则内部程序过不去。

2.2先提交审事项的合同,后做事项本身的决策,甚至把审合同作为做事项决策的一个先决条件,程序混乱,违背常识。

思考:程序弄反了。人为的、不必要的程序混乱。事项决策在前,才会有后续的事项合同问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本是一个常识。为何没有皮,就来说毛的事?可能是糊涂,不明白其中的道理。更可能的是推责,意图把责任推给法务,但显然推不掉、推不了。类似的小聪明、小把戏,不应该有市场。

3.甩锅式法审。

3.1对产品、数量、期限等商务条款不了解、不负责,把应当商务承担的责任推给法务送审,想甩掉事主责任,一送了之。

思考:法务审核永远是个配角,是为事主服务的。事情做不做、如何做,具体商务活动如何谈判、如何确定结果,是事主部门自己的责任,不可能推给法务。法务是协助、配合、参谋、支撑,不是代办、包办。要防止法务越了事主的权,也要防止事主享“权、利”,把“责、坑”推给法务。

3.2部门之间有分歧,就提交法审,试图以法审意见为武器支持自己的意见。

思考:此情形可以理解,但超出了法审范畴。是法务咨询的范畴,不是法务审查的范畴。将法务审查和法务咨询分开,开辟法务咨询的新的战场,是必要的。法务咨询与审计咨询类似,基于各自专业的角度发声,对促进决策科学化是有价值的。

3.3事情太急,违背客观规律,或者前期动作太慢,进度落下了,就赶紧提交法审,若领导问起来就说在法审那儿,是法审耽误了。

思考:此类事要两面看。一方面,法务要实行限时办结制,提高素质、能力、水平,克服推诿、扯皮、应付,做到自身过硬,另一方面,要促进各事主部门讲究规则、尊重规律,预留足够时间,防止忙中出错,因小失大。

3.4对事项本身的合规性明了于心或有自己的独立判断,但不愿违背领导意愿或不愿惹人,就以提交法审方式做挡箭牌。

思考:此类事极为恶劣。自己知道不对,但就是不说,让法务说。只种花,不种刺。过归人,功归己。应大力扫除听命文化,同时应大力打击此类陷领导于不义、习惯推责推事的人和事,让扯皮专家们、太极高手们无所遁形。

4.强迫式法审。

4.1以急于做业务、抢市场为由,要求法审超快速地出结果,上午提交、下午就要结果,当天提交、当天就要结果,紧急事项常态化。

思考:无论事情多急,遵循规律是必须的。在任何情形下,都要尊重专业意见,都要按客观规律办事。为法审而法审,是危险的。

4.2打着领导安排、领导意见的旗号,要求只能出同意的意见,不能出不同意的意见,专业化意见变成了强迫同意、行政化指令。

思考:既然是法审,那就要听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权大,还是法大?当然是要依法办事。没有制度、没有规则,再考虑按权限决策。这些基本的常识应得到尊重、遵循。

4.3合同已签了,已成为既成事实,所以要求法务必须同意,不得修改。

思考:此中有猫腻。走程序过程中,盖章、付款,被卡住了,才返回来做法审。本质是逆程序。这样好多事就说不清了。逆程序应视为红线,严厉予以打击、整治。

5.随意式法审。

不使用标准化模板的制式合同,只讲个性化,不讲标准化,只讲特殊情况,不讲规范统一。

思考:

a.对模板合同的认识,有较大差异。不是必须使用,但可以提供一个框架,为我方做商务谈判时提供便利。有些模板合同的条款,当然是可以动的,否则就成了霸王条款。条款是谈判桌上谈出来的,不是模板合同提前写出来的。

b.在模板合同使用过程中,情况也有差异。有的基本沿用;有的改了些条款,但改动比较少;有的条款改动较大;还有的,可能就没有使用模板合同的的框架。是否使用我方模板合同,以及如果使用的话条款改动是大是小、是多是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谈判双方的供求格局和实力状况。因为对方也会有自己的模板合同,也会强调自己的模板、自己的条款。

c.尽管如此,对标准化模板的制式合同还是要重视的,要积极使用并积极推动其不断完善。因为这样做可以提高整体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商务谈判时有所依托,占据主动。

综上,日常法务工作中诸多乱象应引起重视,点点滴滴加以改进。从大的改进方向看:

第一,要区分法律咨询和法律审查。法律咨询是针对事项本身,是否应当做,有哪些法律风险,要给出一个咨询性、参谋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提供参考。法律审查应主要是针对合同文本的,是事项派生出来的。法律审查的意见应当是刚性的,是必须执行的。

第二,法律审查应尽可能前置,尽可能走在包括事项在内的整体流程中。主要解决知情权问题,更精准滴把握事项全貌、真实状况,以便于审对、审快。

第三,按规律走、按规则走、按程序走,尊重法律专业意见。从上到下营造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和习惯。

最近看到一本书:《法务之道》。该书提出,法务是一项“法律+管理”的工作。在法律风险识别上,更多是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思维,但在法律风险管控上,更多是需要管理知识、管理思维。法务工作者不同于一般的律师,在方法论上,不仅需要法律所要求的逻辑推演法、程序至上法,更重要的是需要管理所要求的归纳总结法、结果为重法。我赞同这些观点。治理法务工作中的乱象,也应当这样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