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的管辖法院?

日期:2019-03-13    作者:刘艳   来源:成都律师 阅读:1200 [-] 扫描到手机

 【要点提示】

 
代位求偿诉讼中,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应根据该代位的请求权性质确定管辖法院。基于保险事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系基于侵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故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保险公司向某市C法院起诉称:2011年6月1日,保险公司与某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车辆为a车,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5日零时起至2012年6月4日二十四时止。2011年11月18日,陈某某驾驶a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机场高速公路上时,与李某贵驾驶的b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a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贵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某公司赔偿保险金83878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b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保险公司要求判令李某贵、天安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838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法院审查,李某贵的住所地位于某省D市;天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亦位于某省D市;保险事故发生地为某市某区机场高速公路上。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的管辖法院?
【审判结果】
 
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保险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律师评析】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此,该类纠纷不适用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原则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代位求偿诉讼中,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应根据该代位的请求权性质确定管辖法院。基于保险事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系基于侵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故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李某贵、天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属于某市C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某市C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对该起诉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