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评析 | 商品房烂尾,能否停贷?特定情况下可以尝试停贷。

日期:2022-08-10    作者:程川东律师   来源:银基律所 阅读:393 [-] 扫描到手机
问 题:商品房烂尾,能否停贷?
律师观点:特定情况下可以尝试停贷。
停贷方式:诉讼。
案 例:(2017)粤13民终2127号
案例观点:
被告未将原告的借款支付至预售款专用账户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原理,缔约当事人缔结契约磋商之时,一方因违背相互信赖所产生的信赖、告知及解释等附随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向**市房管局出具了具结书,因此被告已其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购房的按揭款应支付至预售款专用账户的事宜是知悉的,同时被告作为专业的银行金融机构,对于预售商品房市场中预售资金存入非专用账户而存在的风险是应当知晓的,而被告并未在缔约之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被告的上述行为又是致使涉案房地产工程“烂尾”的结果的间接原因,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部分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责任划分的问题,因**集团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系原告的涉案损失的主要和直接原因,而被告未尽到履行告知义务系原告的涉案损失的的间接原因,因此,从公平原则上考虑,被告应当对于涉案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之前的相关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原告可从起诉之日起至涉案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之前有权不履行抵押贷款合同中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且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上述期间涉案借款的利息(含复利及罚息),在上述期间原告已经向被告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不予退回。但涉案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之时,原告仍应履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中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被告亦可对上述损失再行向**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案例判决结果:
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地段D1栋2单元22层01号房具备交付条件之前无需向被告履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中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上述期间涉案借款的利息包含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及罚息,在上述期间原告已经向被告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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