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对“忠诚协议”的效力具体是如何认定的

日期:2019-05-16    作者:/   来源:金汇人律所 阅读:994 [-] 扫描到手机

 导读

经常接到关于夫妻之间达成的“不忠赔偿款”、“空床费”、“净身出户”、“青春损失费”等条款是否可以在离婚时主张的咨询,此类问题我们一般统称为“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忠诚协议”并不是法律术语。通常来说,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自愿订立的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如有违反,则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精神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曾就“忠诚协议”设有条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婚前或婚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主张权利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但该最后该条款不见了,足以说明最高院的大法官们对此问题也是举棋不定的。

针对此问题,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并不统一,主要观点分为以下几类:

 

1、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问答》2003年第1期)

 

2、“忠诚协议”是对于《婚姻法》第四条的具体量化,属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范围,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当有效。

 

3、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要求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承担责任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最新解答(征求意见稿)》)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些年司法实务中对“忠诚协议”的效力具体是如何认定的。

 

1、广东省中山市中院——(2016)粤20民再15号

 

陈某某和杨某某于2006年3月2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江苏省南京市中院——(2016)苏01民终2502号

 

王某主张的忠诚协议相应条款系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要求汤某按协议给付30万元,汤某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

 

3、江苏省南京市中院——(2013)宁民终字第2967号

 

关于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涉及对2011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其效力的认定。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虽名为忠诚协议,但其内容实质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约定了珠江路房产、车辆及存款20万元归张甲所有,双方各自对外举债各自承担。这一部分内容并未与双方是否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相联系,而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如何归属以及债务如何承担的约定。这一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故此约定中所涉财产及债务按双方约定办理,即珠江路房屋、马自达牌汽车归张甲所有,各自对外举债各自负担。双方签订协议时珠江路房屋已装修。对房屋已形成附合的装修,没有单独的所有权,装修同房屋一并归属房屋所有权人即张甲所有。双方各自银行帐户内已无存款,故协议中约定的“存款20万元归张甲”无法适用。

 

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予以分割。

 

4、北京市三中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8873号

 

本案中,双方虽于2013年9月15日签订《夫妻财产及忠诚协议》,但由于该协议涉及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而许×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故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浙江省金华市中院——(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

 

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应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根据本案案情,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6、山东省德州市中院——(2017)鲁14民终3075号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双方于2016年6月11日签订的《协议》,应属于以离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一审判决对该协议不予认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7、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776号

 

原告请求依据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的约定判令被告放弃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已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现被告在诉讼中对“忠诚协议”的效力予以否认,故该“忠诚协议”虽为被告当时真实意思表示,但在离婚案件审理中本院对其“忠诚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定。

 

8、重庆市江津区法院——(2016)渝0116民初3035号

 

原、被告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一方有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造成离婚的,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违反忠诚义务,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依照双方的约定,房屋应归原告所有。

 

9、上海市杨浦区法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108号

 

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在检索案例时,笔者尽量将具有代表性的地区的案例作为参考,虽然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等并没有对“忠诚协议”效力进行明确,但是从实践来看,多数法院对“忠诚协议”采取的是不予认定的态度。

 

最高院吴晓芳法官在2007年发表于《人民法院报》的《关于“婚姻契约”问题的思考----兼与陈甦研究员商榷》一文中表明:“婚姻法对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既然如此,夫妻双方订立空床费协议又有何不可呢?男方为自己夜不归宿的行为付出点经济上的代价又怎么不行呢?只要双方是自愿签署协议的,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该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护”。其在2010年载于《人民司法·应用》上的《当前婚姻家庭中的疑难问题探析》一文中,想法有了些变化,其认为这种协议也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反悔,认为该协议显示公平,或者在对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无奈签订的,则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这一年属于除斥期间,超过一年则法院不予支持。吴晓芳法官随后几年对于此问题也有了不一样的看法,原本是“忠诚协议”有效的坚定支持者,但是也考虑到一些“忠诚协议”如果被判定有效确实会存在一些不良的示范效应和社会效果,因此她对“忠诚协议”的理解更为慎重。随后,吴晓芳法官在载于总第64辑《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的《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中,观点再一次发生更加明朗的变化,其倾向于对此类问题不予处理,认为“忠诚协议”多基于感情领域,是夫妻双方对感情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应当靠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宜多做干涉。

 

2017年4月12日最高院官方微信刊载《花式防出轨?忠诚协议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吗?》表态,就此类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是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该文章的发表意味着最高院持“忠诚协议”有效论了?对于此观点,本篇不予置评,也不敢苟同。

 

所谓“好事多磨,一波三折”。我们认为,就目前审判实践来看,“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可采用折中方式:既不认定有效,亦不认定无效。那么当事人若依据协议履行了义务后反悔或者起诉要求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这类似于民间借贷中,超过年息24%而在年息36%以内,已经偿还的利息不再判决返还,未履行的也不再判决履行。

 

目前江苏高院也是本着此类协议自觉履行的意见,虽目前只发了一份征求意见稿,但裁判尺度也初见端倪。因此,在没有明文规定之前,我们建议,如果确有订立“忠诚协议”的必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避免违反忠诚义务行为则放弃部分或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用词。

 

2、可直接约定婚内财产归一方所有,但不与“忠诚义务”挂钩。

 

3、协议尽量不以离婚登记或诉讼离婚为生效要件。

 

4、遇到此类问题,还需要找专业的律师咨询。


  • 向咖律网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