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第三人侵权,损失由谁赔偿?

日期:2019-03-18    作者:咖律网   来源:dakalaw.com 阅读:1102 [-] 扫描到手机

 倪某某系河北龙业羊绒有限公司的职工,2012年11月28日17时45分左右,倪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与韦某驾驶的鲁R1973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倪某某受伤,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认字(2012)第503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倪某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倪某某被立即送往县中心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8117.28元,由于伤势严重,于同日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2月10日倪某某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县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59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倪某某受伤属于工伤。倪某某要求河北龙业羊绒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河北龙业羊绒有限公司认为倪某某应该向韦某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倪某某应该向谁主张赔偿呢?

法律规定:《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理由:第一,两者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即属不同法律关系。第三人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为侵权行为的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易言之,即赔偿权利人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请求权的基础是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是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的权利。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二条,工伤职工也可获得双重赔偿。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企业用工风险提醒,如果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那么企业要按工伤待遇赔偿,第三人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故,本案中,倪某某可向河北龙业羊绒有限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同时向韦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许有根 律师  
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131-556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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