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遇坑摔倒,这个坑归谁管谁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2-06-27    作者:陈曦律师   来源: 劳动法智库 阅读:427 [-] 扫描到手机

    案例简介: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桂王路交口向西100M处时,因路面坑洼,导致电动自行车摔倒,李某受伤。事后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证明,证明李某因路面坑洼,导致电动自行车摔倒的事实。李某遂起诉肥东县住建局,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对于道路坑洼积水问题,作为管理者的肥东县住建局应及时发现、填平,消除行车安全隐患,因其疏于管理,未尽到管护义务,肥东县住建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雨天驾驶无牌电动车,通过路面坑洼地段时,应当小心谨慎,但其行驶没有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其本人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肥东县住建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

 

律师说法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中,肥东县住建局为事发路段的管理者,负有监督、管理、养护职责,其未及时对该路面坑洼处进行处理,亦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事发地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故肥东县住建局对李某摔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说,“骑车遇坑摔倒,别吃哑巴亏”,因道路路面塌陷、坑洼等影响通行致人损害,可以要求道路管理养护部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自己也要尽到谨慎驾驶的安全注意义务。

温馨提示:驾驶电动自行车,为车辆上牌,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规则。

(案例来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为(2019)皖01民终6927号、(2020)皖0122民初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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