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被裁定“终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日期:2019-12-24    作者:京悦说法   来源:头条号 | 原创 阅读:2434 [-] 扫描到手机

 “终本”也就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一般来说,“终本”是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案件短期执行不能而造成的。比如张三欠李四100万,但经过调查,张三无房无车无存款,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法院既不能使案件处于长期未结的状态,又不能放任李四的权利不能实现,于是不得已采取一种折中方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终本”后,其他“后台”程序依然运行,“老赖”依然被惩戒,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仍被关注。

  律师建议不要一听到“终本”就表示出担忧,应该仔细分析案件目前到底做了哪些工作,法院财产调查是否到位,提供的线索是否核实等。也可委托律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详细比较、分析、排序,筛选出优质财产线索,并向法院提供执行思路和方案。

法院“终本”的适用条件

2016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适用“终本”的要件做了严格要求,案件被裁定“终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2018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更是详尽地列举了在财产调查时一般应完成的五类调查事项:

(1)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入卷;

(2)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时,应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3)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应前往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査笔录附卷为凭;

(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

(5)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适用“终本”前,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同时,严厉杜绝随立随结、违规报结等滥用“终本”的行为。将立案后不满三个月即“终本”的案件,作为日常考核和巡查、评估工作中重点抽查的案件。

你的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了吗?

 

"终本"后的注意事项

“终本”涉及申请执行人的程序权利,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权对法院的“终本”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并且对于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议。这是对当事人程序救济权利的赋予,从另外的角度看也是对法官适用“终本”程序的监督。

另外,“终本”是暂时性的退出执行程序的机制。暂时性的退出,并不意味着法院从此将之束之高阁,不管不问。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院核查属实,可通过两种途径及时恢复执行:

第一、在“终本”后,法院会在五年之内,每6个月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如果查找出财产线索,将立即予以恢复执行。

第二、申请人在获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核实并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恢复执行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