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立案后撤销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2-10-19    作者:程思远   来源:互联网 阅读:379 [-] 扫描到手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执行立结案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根据上述规定,立案执行后,执行权利人可以撤销申请或撤回执行申请,从而导致案件终结执行。对于申请撤回的条件,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实践中也多支持执行权利人单方面申请即可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本是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用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实体权利,既然是权利(包括程序性权利)当然可以放弃,未行使该权利也就不会产生强制执行效果。但是对于已经申请执行的,如果允许单方面撤销,也会引起不少担忧,无非是担心该机制被滥用或恶意使用。一项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似乎也无理由阻止其行使后而中途放弃。从理性人的角度,执行权利人不太可能随意撤销执行申请,即使申请撤销也是在衡量、算计之后所作出的严肃决定,符合其自身利益,允许撤销体现了对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况且该撤销一般不会损害第三方利益。

江苏高院(2016)苏执32号认为,“南通四建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称,因被执行人承诺还款,故其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四建公司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案的执行”。

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但是适用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终结执行裁定作出后执行时效中断,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四川高院(2015)川执复字第54号认为,“关于裁定终结执行后能否申请执行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本案中胡琼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其目的是为了对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而申请再审,其本意是撤回执行申请。执行法院可以裁定允许撤回执行申请,也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胡琼2009年6月申请执行引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中断,自执行法院2011年7月20日作出(2009)达中执字第55-2号执行裁定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012年5月10日胡琼再次向该院申请执行时并没有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山西高院(2020)晋民终521号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立结案意见》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本案,申请执行人丽华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晋05执1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2020年1月2日丽华公司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符合上述规定的恢复执行条件

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均是执行实施类结案方式,与执行完毕不同,该两项非正常结案方式下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没有完全实现。在条件成就时,两者均可恢复执行,但是所适用的规则差异也显而易见。

第一,两者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终结执行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结案方式,因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出现了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法院可依职权裁定结案;而终本由《民诉法解释》所创设,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机制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第二,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立结案规定》第十七条,终结执行主要适用于十三种特定情形,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等。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终本只适用于一种情况: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为防止执行人员随意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立结案规定》第十六条对“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规定了极其严格的认定条件,以避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结案后是否继续查控财产不同。终结执行后,虽然申请人的权益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但由于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推进,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执行法院不会对被执行人继续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执行法院将对其单独管理,仍然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

第四,再次申请执行所适用的期间不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终本后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