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公司担保丨最高院会议纪要后公司纠纷的八大疑问(上)

日期:2019-11-27    作者:丁春峰   来源:头条号 | 原创 阅读:979 [-] 扫描到手机

 对赌+公司担保丨最高院会议纪要后公司纠纷的八大疑问(上)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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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前言

1. 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

2.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

3. 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的责任

对赌+公司担保丨最高院会议纪要后公司纠纷的八大疑问(上)

2019年7月3日,全国法院第九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召开,在本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委刘贵祥对包括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公司纠纷、合同纠纷、证券纠纷等相关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发表了意见,对目前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次会议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一共124条,其中“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一共27条,在所有相关类别中该部分占比最高(详见下图)。经梳理可知,该部分对目前公司纠纷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都作了详细全面的解答。

对赌+公司担保丨最高院会议纪要后公司纠纷的八大疑问(上)

针对“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所涉及的八大疑难问题,笔者简要解读总结如下,以供各位鉴阅斧正。

对赌+公司担保丨最高院会议纪要后公司纠纷的八大疑问(上)对赌+公司担保丨最高院会议纪要后公司纠纷的八大疑问(上)

原文:实践中所称的“对赌协议”,指在股权性融资协议中包含了股权回购或者现金补偿等内容的交易安排。

解读:(1)明确在股权性融资协议中;(2)对“对赌”做广义上的界定,即不仅包括狭义上的现金或股权补偿(即“业绩调整机制”),还包括股权回购(一种退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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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平衡投资方、公司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解读:(1)(鼓励原则)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2)(平衡原则)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平衡三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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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对赌协议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的,应认定有效。但能否判决强制履行,则要看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或者盈利分配等强制性规定。

解读:(1)原则有效,但能否履行,则要根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对“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作出区分,对合同效力的判定持谨慎态度。如果合同的履行行为并非合同行为本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一概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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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一旦存在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驳回投资方请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

解读:根据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条款,法院驳回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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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版: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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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实践中,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准确理解该条规定,要秉持兼顾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受让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解读:原则上不能轻易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要兼顾各方合法权益,正确认定其效力。

原文:一方面,鉴于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故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东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的,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解读:(1)原则上应当支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2)原则上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尊重了维护商事交易安全的原则。

原文: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仅导致受让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解读:明确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所导致的后果,使股权转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不影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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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来确定。

解读:股东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表决权,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原则上应根据公司章程、决议来确定。

原文: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也没有作出决议的,从尊重设立公司时股东的真实意思出发,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股东的表决权。

解读:如公司章程无规定且无决议,股东应当按其认缴出资比例确定表决权。

原文:股东未根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对于已经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决议,不得认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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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版:关于公司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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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对外提供担保,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关于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定,审查担保行为是否履行了公司决议程序,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及其效果归属。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严格依法审查行为人的代表或者代理权限。解读:(1)明确基调:公司决议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对外提供担保的基础和来源。强调了对公司决议审查的重要性;(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严格依法审查行为人的代表或者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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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公司机关决议是判断担保行为是否经公司同意的直接证据,原则上,只要是未经决议授权的担保行为,就可以认定属于无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行为。

解读:原则上未经公司决议授权的对外担保行为,属于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行为。

原文:在案件审理中,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决议而同意担保的决议实际上是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作出的,或者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机构,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者追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也应当认定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构成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

解读:(1)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大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2)公司章程未规定的,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均可;(3)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议,但实际上股东会(大会)作出了决议,担保行为有效;(4)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大会)决议,但实际上董事会作出了决议,善意相对人可主张担保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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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担保人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或者是开展独立保函业务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在审查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代表或者代理权限时,无需审查担保行为是否经过决议授权的相关事实。

对商业实践中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担保人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是由持有公司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单独或者共同实施等足以认定担保行为本身符合公司利益的情形,即便债权人不能提供担保行为经过公司决议的相关证据,也应当认定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

解读:下述情形,即便没有公司决议,也可认定担保行为有效:(1)担保人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或者是开展独立保函业务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2)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3)担保人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4)为他人(不包括关联方)的行为是由持有公司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单独或者共同实施等足以认定担保行为本身符合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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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相对人能够证明其已经对公司章程、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进行了审查,文件所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等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表见代理,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提出的诸如决议程序违法、决议签章不实等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明确相对人对章程、决议等与担保相关文件的形式审查义务,且文件记载内容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

原文:但如果公司能够证明相对人具有过失,如同意担保的决议是由公司无权决议机构所作出、决议未经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参与决议的股东或者董事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回避表决的规定、参与决议的人员不符合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的记载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不构成表见代表或者表见代理。

解读:认定不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的情形包括:(1)同意担保的决议是由公司无权决议机构所作出;(2)担保决议未经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3)参与决议的股东或者董事违反了《公司法》回避表决的规定;(4)参与决议的人员不符合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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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行为人越权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追认且不构成表见代表或者表见代理,相对人主张由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应当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行为人的责任。相对人不能举证证明与其订立担保合同的行为人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解读:(1)行为人越权担保未经公司追认且不构成表见代表(或代理),应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行为人的责任;(2)相对人无法证明行为人的,法院应当驳回去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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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版: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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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实际出资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提供的股权代持协议等证据如足以证明其交易时即已明知名义股东仅是代实际出资人持股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股权代持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代持协议且充分证明其已知代持的,有权请求实际出资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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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版: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的责任)

本文作为“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的上篇,主要对上述四大问题进行了分析解读,下篇将针对“公司人格否认”、“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等方面对剩余的四大问题进行阐述(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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