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阅卷笔录内容的十个要点

日期:2019-10-11    作者:梁国栋律师   来源:头条号 阅读:1099 [-] 扫描到手机

 

《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刑事案卷是刑事案件中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的主要载体,我国侦控审相连的诉讼结构决定刑事审判以案卷为中心,即审判主要围绕控方提供的案卷材料而进行。为了尽职尽责的完成辩护,律师需要熟悉案件所有的细节以便吃透案情,因此全面多次阅卷并进行梳理制作阅卷笔录是必不可少的。

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卷宗移送检察院后,律师及时阅卷,并同时提交委托书,律所公函,执业证复印件等委托手续,阅卷是对公安在侦查阶段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全面掌握,进而形成比侦查阶段更加精准的辩护方案和策略。

注意审查,案件的管辖权有无问题,案件材料是否完整,应当移交的证据是否全面提交,指控的罪名是否适当,指控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指控的罪名,嫌疑人是否符合不应当继续羁押的情形等。

 

阅卷笔录的十个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前科,身体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如何到案。

二,被指控罪名的法律规定,法定刑,构成该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加重和减轻情节

三,指控依据的证据有哪些,证明力强的证据,证明力弱的证据,对此证据如何辩驳

四,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笔录中和会见时候提出的

五,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有何依据,能否得到印证

六,控方证据体系中有无矛盾和漏洞,针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进行质证,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符合法定程序,对单一证据的质证,对证据体系的质证意见,

七,有无法定或者酌定情节

八,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此罪彼罪的分析

九,量刑的预判

十,制定辩护方案,罪名的改变,罪数的改变,犯罪事实,数额的辩护,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梳理,提出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与否,被害人谅解,刑事和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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