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状告南京一医院侵权索赔 二审被法院驳回

日期:2019-04-26    作者:许有根   来源:dakalaw.com 阅读:956 [-] 扫描到手机

 据扬子晚报消息 近期,视觉中国因宣称对人类首张黑洞照片拥有版权而被关注,并因其维权模式陷入舆论漩涡。

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8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10大案例。其中,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南京康贝佳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入选。因对享有相关图著作权的证据不足,二审法院驳回了汉华易美的诉讼请求。

视觉中国状告南京一医院侵权索赔 二审被法院驳回

图片来自扬子晚报

汉华易美向医院索赔2.8万

南京康贝佳口腔医院在自己的官方微博上使用了一些网上的图片,因未经授权,给自己埋下了“雷”。

2018年,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南京市鼓楼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南京康贝佳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来,视觉中国的主办单位汉华易美公司方面发现,康贝佳医院在官方微博上使用了视觉中国网站上的5张摄影作品,认为侵害了自己的权利。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8000元。

判决书显示,2016年8月,美国Getty Images公司作出授权确认书,确认该公司对一批图像享有版权,而汉华易美公司成为Getty Images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片。视觉中国网站上五张涉案的图片下方,均标注了版权声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康贝佳口腔医院赔偿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000元。康贝佳口腔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未能证明授权公司拥有著作权

康贝佳口腔医院自认使用的涉案图片没有获得授权,是从互联网上取得的。但同时提出,对方并没有足够的有效证据证明美国Getty Images公司就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其提供证据显示,不止一个图片网站在涉案图片上标有自己的水印或进行出售,宣誓著作权。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周晔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二审法院认为,汉华易美公司所提交的Getty Images公司及视觉中国网站展示的涉案图片,均未显示有关拍摄或制作时间等图片原始信息,亦未有上传时间显示。

周晔介绍,汉华易美公司主张Getty Images公司为涉案5张图片的著作权人,应能够提交该公司或被授权的汉华易美公司早于康贝佳医院获取或使用涉案图片的证据。但直到二审时仍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其主张Getty Images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证据不足。

因为法院未认定Getty Images公司为涉案图片著作权人,故对汉华易美享有涉案图片信息网络权的事实主张,亦不予认定。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周晔告诉记者,使用网络图片带来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其中包括正当维权,也包括大量“商业维权”。她表示,这起案件入选知识产权十大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告诉公众,打击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与在案件中对原告著作权的合理审查是并行不悖的,以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同时让非权利人虚构权利通过诉讼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得逞。

南京加大知产侵权赔偿力度

除了这起案件,小郑酥烧饼商标侵权案、“鲍师傅”商标侵权案等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及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也入选了2018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10大案例。

视觉中国状告南京一医院侵权索赔 二审被法院驳回

图片来自扬子晚报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卢山告诉记者,2018年全市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255件,审结4996件,同比分别上升65.9%、71.4%。其中,1件案件入选“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卢山表示,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加大侵权赔偿力度,让被侵权人获得充分赔偿,让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2017年以来,判决赔偿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达到60多件,最高支持了权利人2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南京中院还在全国法院率先招录5名聘用制专职技术调查官,有效解决了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事实的查明难题。

编辑 马浩歌


【扩展阅读】

许有根律师图片著作权答辩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依法律规定,因汉×易×天津公司诉某股份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受某股份公司委托,许有根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第一、涉案微博不是被告的官方微博

1.涉案微博设立人主体存疑

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涉案微博设立主体为某公司,涉案图片在涉案微博中的使用时间均为2014年,这显然存在十分大的疑问。因为,被告在2012611日就已从某公司更名为某股份公司,被告不可能在正式更名2年后,还在以某品牌的名义开展微博宣传,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2.涉案微博可能是仿冒被告的

被告系知名企业,由于网页与网络图片的易复制性、易修改性,出现利用被告网络资源仿冒被告名义进行微博、网页、微信宣传的情况不可避免。如涉案微博看着像被告设立的,就主观地认为涉案微博是被告的,不用证据去排除仿冒微博的可能,则显然脱离了互联网易仿冒、易复制的事实。例如,不能因为仿冒银行的钓鱼网站与真正的银行网站看起来一样,就认为该钓鱼网站就是银行设立的吧。

3.原告未举证证明该涉案微博系被告官方所设立

网站的设立主体由ICP备案确定,例如原告以ICP备案证明v×g.com系其设立。同样的,微博的设立主体亦应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确定,但原告却未举证予以证明。

第二、被告未使用原告所称的涉案摄影作品

1.被告不可能使用主题内容与被告从事行业毫不相干的涉案摄影作品

企业设立微博的目的,一般是宣传企业、传播品牌、展示产品。但原告所举证的在v×g.com网站中展示的涉案摄影作品主题内容却与被告企业及从事行业毫无关联,被告不可能在自己的官方微博中宣传展示与自己无关的内容,从这个角度讲,被告根本不可能使用涉案摄影作品。

2.涉案微博中的图片来源于第三方平台“某某时光机t.××.cc” ,不是原告所称的涉案摄影作品

从原告证据4看,涉案微博中的图片系来源于第三方平台“某某时光机t.××.cc”所推送的正版图片,不存在版权侵权问题。该推送图片中没有显示任何版权标志及水印,由此,可当然认定涉案微博中的图片不是原告所称的涉案摄影作品,该微博图片应不存在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退一步讲,即使涉案微博中的图片就是原告所称的涉案摄影作品,也不存在侵权问题,因为,某某时光机业已声称“提供正版图库,无须担心图片版权问题”,说明其推送的图片是合法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涉案微博作为被推送方,理所当然有权予以展示传播。如推送的不是正版图片,那也是“某某时光机t.××.cc”侵权,与被推送的涉案微博无关。

第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身份无法确定

1涉案摄影作品系外国人作品,无已出版的证据,则不享有中国著作权

被告所举证的涉案摄影作品均为外国人作品,在v×g.com网站截图中,每张摄影作品均有摄影师署名,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外国人摄影图片作品,只有首次在我国、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出版的,或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才受中国法律保护,才享有中国版权。但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摄影作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出版情况,以表明其享有中国版权。

2.有相反证据,表明涉案摄影作品署名不唯一,无法确定真正的著作权人

从原告证据3看,展示在v×g.com网站中的涉案摄影作品,每张截图均有“视××国”水印署名及摄影师姓名署名,可见署名不唯一,依据《著作权法》11条第2款,原告证据3本身即构成相反证据,无法确定真正著作权人。

另外,从被告证据1看,网络上大量存在与原告所称涉案摄影作品画面相同,但水印不同的网络图片,亦构成相反证据,如仅用水印判定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身份并支付版权费用,那岂不是说,得向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不同水印的人支付费用,而且是重复支付,这显然不合理、不公平。

实践中任何人都可以为网络图片加上水印,如,自己拍摄的照片可以加盖水印,擅自把别人的图片放在网上也可加盖水印,认为自己推荐的图片有艺术品味也可加盖水印等等。其中只有第一种情况,加盖水印是著作权的初步证明。显然,在被告有异议及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为排除其他情况,证明著作权真正归属,则原告仍然须举出合理的证据,以证明Ge**y ImagesInc.原告的确享有著作权。

3.无证据证明Ge**y ImagesInc.(简称盖**公司)取得了摄影作者授予的著作权

关于被告证据12中的授权确认书:

1)出具确认书的Yoko ****ta,在确认书中自称其有权以盖**司的名义出具该授权书,故其关于盖**司就授权确认书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的图像享有权利的声明在性质上属于盖**司的自我陈述,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盖**司就相关图像享有权利的依据。

2)授权确认书中称其享有权利的相关图像展示在其公司网站www.ge**yimages.cawww.ge**yimages.comwww.ge**yimages.co.uk上,但原告并未提交上述三网站展示有涉案摄影作品的明确证据,其展示情况及作品发布时间无任何证据予以明确证实,故该授权确认书不能证明盖××司对原告主张的涉案摄影作品享有权利。

3)虽然原告网站www.v×g.com展示有涉案摄影作品,但根据该网站显示,全部涉案摄影作品均署名有摄影师,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构成相反证明,原告虽主张盖××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授权给原告行使权利,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摄影作品系盖××司的职员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或其已通过受让取得了著作权,故难以据此认定盖××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权利。

4)涉案微博所使用的图片为网络图片,具有易复制、存储、修改的特点,不排除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并主张权利的可能性;鉴于涉案摄影作品代理公司不止一家,其他图片代理公司网站亦有展示,鉴于盖××司及原告均为图片代理公司,对其代理的图片实际并无完整的著作权,真正的权利在摄影师,也就是说存在将其代理的图片据为己有的可能,为了平衡原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原告应明确举证(如著作权登记资料、出版证明、原作者的授权书等证据)证明涉案微博使用的图片系其权利所有。

因此,虽然盖××司通过授权确认书将相关权利授予原告,但在该授权确认书不能证明盖××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亦不能证明原告就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更不能证明原告对涉案微博使用的图片享有著作权。

4.原告v×g.com网站的审核通过时间晚于原告所称的图像发布时间,存在矛盾

据原告证据3,原告v×g.com网站的ICP审核通过时间为20165月×日,但原告却在诉讼作品清单中自称有发布时间(注:发布时间原告未举证),该发布时间均为2014年,这就存在明显矛盾,网站于2016年审核后才能上线开通,难道原告在2014年就向未开通的不存在的v×g.com网站上传并发布了涉案摄影作品吗?

第四、诉讼作品清单中有六张图像品牌与附件A中所列品牌不符

被告所列诉讼作品清单中,品牌为Mom**t的序号为2的“双铁塔内容图像”、为6的“饼内容图像”、为7的“咖啡椅子内容图像”、为8的“猫内容图像”、为9的“面水而坐女孩和气球内容图像”,这五张图像与公证书中授权确认书所列附件A中的品牌不符,附件A中没有Mom**t品牌,只有Mom**t R*品牌,二者不符;诉讼作品清单中,品牌为Photo***her’s Choice的序号为4的“洗脸内容图像”亦与附件A中的品牌不符,附件A中没有Photo***her’s Choice品牌,只有Photo***her’s ChoiceR*)品牌,二者亦不符。也就是说,至少有六张原告主张的涉案摄影作品不在授权确认书的授权范围之内, 盖××司及原告对该六张摄影作品均不享有著作权利。

第五、原告不是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权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8条,在我国,除了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凭借著作权人的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原告汉**天津公司不是依法注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权代表著作权人主张相关著作权及其财产收益。

第六、原告无证据证明具体的实际损失金额,要价太高

摄影作品使用价格应当综合图片作品的创作难度、图片类型、图片大小、知名度、使用后果以及地区差异等多种因素考量确定,原告主张4万元的损失,合计每张价格为4000元,显然不合理,太高,超过了正常的市场合理价格。

依据《著作权法》第49条,原告并无明确证据证明其因涉案微博使用相关网络图片受到的实际损失金额及其计算方式,亦无明确证据证明涉案微博违法所得,其诉求4万元的损失金额从何而来,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该金额,随意要高价凸显其钓鱼并恶意诉讼的险恶用心。

实际上,涉案摄影作品在其他图片代理公司的网站上亦有展示并标价,其价格远低于原告主张的4000元,例如序号为4的洗脸内容图片,国外其它网站展示标价最小尺寸149美元,最大尺寸499美元。至于国内市场的合理价格,则一般最小尺寸为30-40元,最大尺寸为488元。即使是以往法院判决支持的数额亦不高,例如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45号判决书仅支持每张600。结合涉案微博中使用的图片尺寸看,微博中的图片显然是最小尺寸,但原告要价显然比最大尺寸的价格还高。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请应依法驳回,请法庭查明,为盼!

                                                  某股份公司

                                                  代理人:许有根律师

                                                         201611月×日

附:1、著作权法相关法条;2、相关法院判决书

   ■ 《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8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11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49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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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有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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